离婚分家须知:律师详解加拿大离婚财产分割
早在2008,加拿大统计局数据就显示加拿大离婚率高达38%。而渥太华家庭研究机构维尼亚家庭学会2009出台的报告则指出,加国的华裔移民家庭离婚率更高。近两年虽然没有更新的统计数据,仅就笔者律师事务所处理的案件来看,华裔移民家庭离婚率绝无降低的趋势。离婚,不仅仅是个刺眼的词汇,更是个无法忽视的社会现象。绝大部分的离婚案件和同居关系破裂案件,都涉及到分割财产。根据卑诗省家庭法,一旦分居,配偶都有拥有家庭财产的一半权益。
在分居时,不管财产是配偶双方谁的名下,都可算作家庭财产。财产的种类包罗万象,最常见的除了房产,存款,车子等,还包括:有限公司股份或权益;对合伙公司、协会、机构或其它商业拥有的权益;任何人欠配偶一方的应退款,包括退税;或因配偶一方或双方提供了服务或产品而应付的报酬;配偶一方从年金、养老金、退休储蓄账户或收益计划获得的财产。那么有的朋友就会担心了,如果配偶一方在分居后卖了原先的财产,新购置的财产是否就不是家庭财产了呢?答案是否定的。配偶双方分居之后,由至少配偶一方用以上(a) 或(b)项下的财产,或变卖(a) 或(b)项下财产所得购买的财产,也是家庭财产。因此假设配偶一方在分居后把所有现金都用来买了个房子,或是一部新车,这个房子或车尽管是在家庭破裂之后取得,仍然是家庭财产。再假设配偶一方在分居之后将财产转移给自己的父母,但仍然对该财产有支配权,那么该财产还是算作家庭财产。
第85条明确列出了以下财产为非家庭财产“除外财产”:配偶一方在双方同居或婚姻关系开始之前获得的财产;配偶一方继承的财产及第三方赠送给配偶一方的礼物;配偶一方因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获得的赔偿(除非是
因配偶双方遭受的损失或一方收入的损失而获得的赔偿);配偶一方获得的保险理赔 (财产保险赔偿金除外);配偶一方在一些自主信托中拥有的权益;用除外财产获取的财产。应指出的是,除外财产从双方同居/婚姻关系开始日或除外财产取得之日(以这两个日期较晚者为准)起,其升值部分仍视为家庭财产。假设丈夫在婚前或同居关系开始前就买好了房子,婚姻或同居关系持续了五年,而在这五年中,房子增值了二十万。在分居时,妻子无权申诉该房产的一半产权,但是有权申诉那二十万增值部分的一半。如配偶一方声称某项财产为除外财产,则该方有义务证明此财产为除外财产。因此,在进入婚姻或同居关系之前,把财产购置的一些记录和文件保存好,也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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