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法保护的个人特征(二)
人权法禁止仅基于某些个人特征的歧视。有时,这些被称为“受保护特征”。
个人特征可能是某人的实际特征,也可能是人们如何看待他们。
例如: 因为某人是原住民血统或因为房东认为他们是原住民血统而驱逐某人是一种歧视。
这些是守则保护的特征:
性别表达
性别表达是关于一个人如何表现他们的性别。它包括一个人的行为和表现。它可以包括着装、头发、化妆、肢体语言和声音。一个人如何表现他们的性别可能并不反映他们的性别认同。
性别认同
性别认同是一个人对其性别的感觉,包括男人、女人、跨性别者。对于某些人来说,性别认同是固定的。对于其他人来说,它是流动的。
性别认同或表达
见性别表达和性别认同。性别认同或表达还可以包括一个人的姓名和代词,例如他、她或他们。
原住民
原住民身份意味着是原住民、梅蒂斯人或因纽特人。这个定义来自人权法典。第 1 节对“原住民”的定义如下:
“原住民”,就一个人而言,是指《原住民权利宣言》中定义的“原住民”含义内的原住民。
《原住民权利宣言法》(在第 1(1) 条中)说:
“原住民”与 1982 年《宪法法》第 35 条中的原住民具有相同的含义
1982 年宪法法案规定(在第 35(2) 条中):
在该法案中,加拿大原住民包括加拿大的印第安人、因纽特人和梅蒂斯人。
婚姻状况
婚姻状况包括已婚、单身、丧偶、离婚、分居或同居。它包括您的配偶是谁(例如,您因为您妻子的身份而被拒绝提供服务)。
精神疾病
精神残疾包括影响或被视为影响一个人能力的精神状况。
例如,由于担心员工可能患上可能影响其能力的残疾而解雇员工是一种歧视。
精神障碍包括学习障碍、发育障碍或抑郁症或双相情感障碍等疾病。
身体残疾
身体残疾包括影响或被视为影响一个人能力的身体状况。
例如,由于担心员工可能患上可能影响其能力的残疾而解雇员工是一种歧视。
身体残疾包括损害一个人进行正常生活功能的能力的状况。它包括成瘾、截肢、哮喘、痤疮、糖尿病、癌症、癫痫、高血压、高血压、肥胖和行动不便。它包括失聪、听力障碍或失明的人。它不包括感冒等短期疾病。
资料来源: BCHRT http://www.bchrt.bc.ca/human-rights-duties/characteristics.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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