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是怎样处理离婚后财产分割的?



最近公布的婚姻法受到人们的关注,被受争议之处就是有关离婚分割财产的问题。前几天我介绍了美国,法国和英国有关离婚之后分割财产的法律形式,现在再来讲一讲加拿大的法律是如何处理这个问题的。

加拿大是一个普通法国家,这与英国和美国一样而有异于法国的大陆法,而普通法强调根据以往法官的判例来延伸有关法律的审裁。但它与英国和美国的法律也有不同之处,就是加拿大的法律和法官的判例几乎都是向社会的弱势群体倾斜的。比如,在男性与女性的民事诉讼中,女性受到极为倾向性的保护;此外,例如类似富人与穷人,老板与雇员,房东与租客之间等民事诉讼,后者也受到明显倾向性的保护。这也形成了至今不变的游戏规则,除非后者(弱者)缺乏足够证据支持,否则前者(强者)都肯定会败诉,并且会付出较高昂的代价;即使在某些案例,后者并不有足够证据支持,法官虽然一般会判前者获得胜诉,但同时也会人性化地考虑后者的遭遇而不会使其付出较高的代价。说明白了,就是在离婚财产分割方面,离婚双方如果诉讼于法庭的话,丈夫如果败诉就可能是一败涂地甚至是一无所有,而妻子即使是败诉也不至于一无所有。

当然,并不是所有离婚夫妻都会诉讼于法庭的。根据加拿大的法律,离婚之后双方的财产一分为二。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财产争议,那么就铁定一分为二,各拿一半走人;如果有争议,那么就是法庭见了,结果就可想而知了。所以,在加拿大几乎很少有丈夫告妻子企图分得更多的财产,因为几乎都是败诉告终(事实上,丈夫在聘请律师的时候,一般都会被律师劝说取消诉讼,因为这是一场几乎打不赢的官司);只有妻子告丈夫企图获得更多财产,在这方面也存在不少案例是妻子胜诉的。由此可见,加拿大的法律存在对于女性保护的明显倾向性。
一分为二财产分配其实也没有完全解决离婚的问题,因为加拿大离婚夫妇诉讼于法庭的事情,大部分都与分割财产无关,而是有关子女的监护权和赡养费的问题。而同样,这也是向女性倾斜的一场游戏。一般情况下,只要妻子不是吸毒者,酗酒者或者有刑事犯罪前科,即使妻子没有工作收入,法庭也是一般都会判妻子获得子女的监护权的。妻子拥有了子女监护权,就顺理成章也获得由丈夫必须支付的子女赡养费了。法官会根据丈夫的财务状况判定一次性支付或者每个月支付子女赡养费。而这笔开支是丈夫在财产一分为二之后的额外付出。

唯一在法律审裁方面看似对于离婚夫妻双方都比较公平(没有倾斜性)的方面,就是一方赋予另外一方的生活赡养费了。根据法律,离婚之后没有工作能力的一方可以向另外一方索取个人生活赡养费。所谓没有工作能力,是指夫妻其中一方因为疾病或者残疾无法工作,离婚之后另外一方需要支付对方终生或者直到病愈可以获得工作能力为止的个人生活赡养费。此外,如果其中一方因为照顾家庭而离开正式全职工作超过三年而缺乏即时回归社会的能力和经验,无论是家庭主妇还是家庭主男,都被视为暂时无工作能力者,也可以获得对方支付短期的个人赡养费,多少由法官裁定。如果其中一方在有效婚姻中全职在家照顾家庭超过15年,则被视为完全丧失回归社会的工作能力,另外一方则需要支付对方终生赡养费。这个计算也是在一分为二的财产分配之外。虽然看似这方面没有倾向性,但是由于现实中担当照顾家庭责任的多是妻子,因此这个法律部分的得益人大部分还是属于女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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