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加经商法律须知



加拿大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双边关系的迅速发展,带来了中国大陆投资者对加国投资的增长。中国仅专注于吸引入境外商投资的时代早已一去不复返。加国拥有强劲市场,以及对外国投资者有利的法律​​环境。无论中国投资者追求设立新企业还是投资于已有企业,加国都是富吸引力的境外投资目的地。

中国投资者(无论是大型跨国公司、外国基金还是规模较小的公司)愈来愈发现,加拿大拥有良好经商环境,并且是利润丰厚的投资目的地。对在加拿大​​投资的中国投资者而言,确定适当的法律结构或工具,仍然是一件重要的事。法律工具的选择,取决于投资者的具体需求与目标。主要考虑因素包括:企业的地点与业务、投资资金来源(来源于国外实体还是个人直接投资)、利润将被汇回母国还是在加国再投资、融资需求、退出策略以及投资是否属投资者移民加国流程一部分。

投资者可通过三种基本的法律结构在加拿大经商: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公司。

拟由个人直接经营的创业企业或小型企业通常采用独资企业的形式。与其他可用的法律结构不同,采用独资企业结构的个人的资产,将承担直接风险,并且因企业的所有利润均须在实现利润的年度由个人申报纳税,此等结构的税务筹划机会是有限的。

加国特定投资的税收待遇,取决于法律结构的选择及相关实际情况。一般而言,加国非居民只须就源于加拿大境内的收入缴纳加国所得税。如果非居民在加国受雇、经商或出售某些类型的加国境内财产(例如不动产),则该非居民须就其在加国境内取得的应税收入缴纳所得税。非居民还须就来源于加国的股息、租金及版税等消极所得,缴纳预提税。预提税率可能根据《加中所得税协定》(Canada-China Income Tax Agreement)降低,并且,《协定》中的某些免税可能适用。在这方面,加拿大政府在2012 年2 月9 日宣布,已就《加中所得税协定》的重大修改与中国政府达成原则协议。

加拿大居民须就其全球范围内的收入缴税。如果与相关国家存在税收协定,则以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把赋予纳税人的国外税收抵免,以冲减其应就国外收入在加国缴纳的所得税款项。

与美国不同的是,加拿大不就死亡的居民个人财产价值征收遗产税。但加国居民将被视为已在其临死前处置所有财产。从而,财产(例如不动产或者司股份)已发生的所有利得,将视为已实现并固定,并应在年度内就其缴纳所得税。就持有此等资产而言,存在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税务责任的各种税务筹划机会(例如信托)。
因此,对于管理加国投资或商业活动结构设计中的内在风险而言,根据每一投资者具体需求与情况进行税务筹划,是一项关键工作。在此建议您在评估加拿大境内的投资时,咨询合格的税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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