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C配偶赡养费是怎么回事
BC配偶赡养费是怎么回事
当人民·为夫妻时,其结婚誓词里曰:我们承诺相互支持彼此,无论贫穷或是富有,健康或是疾病,直到死亡将我们分开。法律里,誓言并不会因为这段婚姻的结束而无效,法院依然会监督你实现当时的诺言,而个国家,甚至是加拿大每个省,对配偶赡养费的法律都是不尽相同的。
加拿大BC省的法律
加拿大《离婚法》的15.2条对配偶赡养费(Spousal Support)做出了总体阐述,其中值得注意的是:
- 15.2(4)条中提到了法院会考虑的因素, 包括双方同居的时间,双方在同居中的角色分配,以及是否其中一方需要支付其他的配偶赡养费(比如对此次婚姻前的配偶需要支付赡养费);
- 15.2(5)条中提到,法院不会予以考虑其中一方在婚姻或同居中的不端行为。例如,无论哪一方在婚姻中出轨,都不会影响赡养费的计算;
- 15.2(6)条中列举了配偶赡养费的目标:承认因为婚姻或离婚对一方造成的经济上的利益或损害;重新分配婚姻中因为照顾孩子而产生的财务后果;缓解一方的配偶因为离婚而造成的经济困难,如果可行,促进一方在合理时间内获得经济自给自足的能力。
在配偶赡养费指南(Spousal Support Guideline)中,联邦对不同的省份根据收入和消费水平的不同,制定了相应的表格和公式。
BC 省的家庭法法令(Family Law Act)规定同居超过两年后的分居,或同居之后并育有双方的后代的分居,适用的法律与离婚相同,这就把配偶赡养费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同居的伴侣。
获得配偶赡养费的权利
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得到善养费,只有在两种情况下配偶有权获得赡养费:
- 赔偿性:一方因为婚姻/同居失去的经济机会,比如:一方放弃工作选择在家照顾孩子;离婚时,一方需要对另外一方支付赡养费,以赔偿一方的付出,并支持他/她达到自足的状态。
- 需要:一方因为离婚而失去经济来源,“需要”另一方给予帮助。在Bracklow v Bracklow 1999 1SCR 420一案中,加拿大最高法院提出,即使不因为婚姻中的付出,配偶之间也有义务对另一方在离婚后提供援助。在此案中,双方同居7年,结婚3年。妻子一直都患有各种疾病而无法工作,丈夫主要负责家庭的各项花销。法院在基于以下因素,认为妻子应该得到赡养费:7年的同居关系,离婚对妻子经济上造成的困难,妻子对经济支持的极度需要,以及丈夫足够的经济能力。
配偶在关系存续间的生活水平,会影响赡养费的计算。此外,在Bracklow一案中,法官提出,获得赡养费的权利,与赡养费的金额紧密相关。可以理解为,在家庭中付出的贡献越多,婚姻时间越长,就越应得的相当的赡养费,以维持和之前的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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