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设施、住宿方面的人权
在寻求或使用公共服务、设施或住宿时,每个人都有权免受基于受保护特征的歧视。
公共服务的例子:
酒店、商店、餐馆、学校、政府项目、社区娱乐项目的服务
服务歧视是指基于个人特征对服务的不良对待。如果恶劣的待遇是合理的,那么就不存在歧视。
这些是服务中保护的个人特征:
原著民身份
种族
颜色
祖先
起源地;原产地
性别
性别认同或表达
性取向
身体残疾
精神疾病
婚姻状况
家庭状况
年龄
宗教
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人有义务不歧视服务。这包括有责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基于个人特征的负面影响。这叫做适应的义务。
在服务方面的歧视是什么糟糕的待遇?
投诉必须列出事实,如果被证实,根据人权法典,这些事实可能是对每个被指定为答辩人的人的歧视。
这意味着投诉必须包括以下信息:
投诉人具有受本准则保护的个人特征(或被认为具有特征)。
被投诉人的行为对投诉人的服务产生了负面影响。
歧视的理由是负面影响的一个因素。
资料来源: BCHRT http://www.bchrt.bc.ca/human-rights-duties/services.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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