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C 同居协议


BC 同居协议
2011年,H在列治文以130万加元全款购买了4000尺大宅。摇身成为钻石王老五,在花丛中流连数年后,在2015年修成正果,与现任女友正式同居。2016年初,在女友的建议下H在北本拿比投资了一处公寓,出租给SFU的留学生获利。
但天下无不散的宴席,新年伊始女友转身变前任,但与电影里的依依惜别吃芒果寻死不同。现实中的前任果断要求与H分割两处房产,并要求H支付抚养费。
两处宅子的政府估价分别为240加元的独立屋和53万加元的公寓。后者尚在月供中,而前者早已经全款付清,如果前任分走其中的一部分,相当于要了H的老命。
H和前任同居期间,两个人是分开报税的,H的报税收入远高于前任。H的困惑在于:
1、两个人的同居关系如何认定?
2、在BC省同居关系和婚姻关系的享受的财产权利一样吗?
3、他可以立即出售房产吗?
法律专家表示,华裔群体中此类案例越来越多。从中国移民来加的华人必须清楚,加拿大的婚姻法是各省制定,很多细节与中国婚姻法差异巨大。尽管先谈钱不是中国文化的情感传统,但在巨大的财务利益面前,先小人后君子是有必要的。
根据2013BC省的《家庭法案》配偶关系包含婚姻关系和事实婚姻关系(同居)。同居两年以上或者两个人已经生育子女,则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配偶赡养等问题上享受与婚姻关系同等的权利。
H的个案中,如何认定同居关系是问题的要点。
法律的原则是:同居期是以双方意愿以永久的同居关系为基础一起同居的时间起计算。
但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意愿必须以客观存在的实物或者第三方证言证词证明。H的案例中,双方如果没有诸如联名银行账户之类的强力书面证据,其他如在ICBC使用同样的居住地址并不能直接证明同居关系。
H的前任可以通过共同的亲友证明两个人的同居关系。H想反驳就必须拿出两个人没有同居的证据,通常这是很难的,唯一可做的就是尽量改变同居起始时间的认定。力争压缩到两年之内。
假如被法庭认定两年以上的同居时间,H就必须面对与前任分割财产和支付抚养费的问题了。
独立屋是H在同居前购买的房产,这处房产的原始价值是H独有的,但2015-2018年间,列治文独立屋增值幅度巨大。在同居期间,房屋的增值部分H的前任是有权利参与分割的。
比如购买房产时的价格是130万,在认定同居时间的前一天估值180万,同居关系结束时估值240万,那么法庭很可能认定180万-240万的增值部分,H的前任可以分走一半,具体数额要根据法官的判断了。
此外,H的前任如果发起诉讼,除了对增值部分提出请求,还会以参与维护、保养房子等理由要求更多分割这部分财产,且不论这种请求是否会得到法官的支持,但这种诉讼策略会让H陷入巨大的心理压力和诉讼成本压力。逼迫H在庭外进行和解并做出经济让步。
至于第二处房产,如果被法庭认定是在双方同居期间购买,那么H的前任分走其中的一半几乎是必然。同理,如果H的前任指出自己在管理公寓上面付出更多,也可以要求分割的更多。
抚养费问题更复杂,H的报税收入高于前任很多,需要支付一定金额的抚养费。
但影响具体金额的因素非常多,比如同居时间;两个人生活联系的紧密程度;家庭收入中两个人的贡献比例;分居关系结束的原因等。
法律专家特别提醒H,打算出售房产套现的想法是不成立的,任何非善意的转移财产行都会让法官感到厌恶,从而影响法庭对案件的裁决,而且被转移的财产也会被法庭追回,该花的钱一分钱都省不下,所以还是专心应对诉讼吧。
无论已婚还是同居,面对配偶的财产诉求还是请律师打理,作为经济能力比较强的一方适当让步尽快在庭外和解是减少经济损失减轻痛苦的有效方式,坚持把官司打到最后不只伤感情更伤害钱包。
最后,法律专家告诫在情感中起伏的男男女女,在BC省同居前也要签署财产协议,否则后患无穷人财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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